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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1881―1973)湖南长沙人,清末任上海《苏报》主编,辛亥革命后,曾任《民立报》主笔、北京大学教授、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南北议和南方代表、段祺瑞政府司法总长等职,1933年起在上海从事律师职业,成为当时全国闻名的大律师,并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建国后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等。著有《柳文指要》等。章士钊与陈独秀原是青年时代留学日本的知交,虽然在“五四”运动前后二人在政治主张、文学体裁等方面的观点出现分歧,但当1932年10月蒋介石当局制造的“陈独秀案”发生后,为维护正义,章士钊当即声明愿为陈进行义务辩护,当时人们称他是“古道可风”。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15、20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共同聘任“平京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为辩护人,陈独秀也作了自我辩护。193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学为叛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不服提出上诉,社会舆论继续抗议,国民党当局迫于舆论等压力,经国民党最高法院终审,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答应他在西安事变时关于“释放全国政治犯”的保证,于1939年8月21日下令释放陈独秀。
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自辩词在风格上有着鲜明的不同,后者侃侃而谈,直抒胸臆,嬉笑怒骂无拘无束,表现了一个政治奋斗者的锋芒锐气和蓬勃朝气。章士钊的辩护词,则依法论案,理智客观,,更具沉稳老辣之风,显示出一名大律师的风范。
该辩护词共论述两个大问题,其一,是关于言论和行为之辩,其二,是关于发行杂志、宣传革命理论的辩护,从这两方面否定了检方所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的存在。
针对第一个大问题,辩护人以设问的修辞手法,提出应当首先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之不同: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不以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而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面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开篇便倡导言论自由“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并对“自由”一词予以解释,指出言论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此言一出无异于是对控方的当头棒喝,令整个法庭一片肃然,既而辩护人语锋随之一转,“而本检察官起诉书……”,使检方指控的所谓罪行与前文形成鲜明对比,不仅为陈独秀的行为做了辩护,而且将当局极度限制言论自由的狭隘行为当众曝光,收到了一举双雕的效果,然而辩护人并未就此停滞不前,而是及时抓住这个令人愤怒的焦点,发出由衷的慨叹“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也!”此语极妙,一者融情入理,恰到好处地将辩护人的愤懑之情与前文的析理合为一体,二者使辩护节奏顿起情感波澜,从情绪上给听众以极大的感染。接着,辩护人又采用退而为攻的策略,将调子适当放低:
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摹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以假定的方式承认起诉罪名伪存在,然后请君入瓮,依法衡量之,其结果令辩护人吏为困惑与不平,“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竟然未能寻到一条法规适合此罪,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展开攻势,连连发问,以咄咄之势直指对方要害,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得出了否定性结论,其中四字格短语的连续运用以及“无”字的反复出现,增强了表述节奏的明快和否定的力度,使起诉书的罪名化为无稽之谈。
至于行为,“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辩护人在诠释这一概念之后,引用法律条款以及孙中山先生的教导从正面来衡量陈独秀的行为,明确其行为性质,然后借归谬法从反面证之:
已故先生(指孙中山――注)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一反一正,如刀之双刃,剖析得理据皆备,义正而辞严,从而得出如下结论“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再次否定了检方的指控。
针对第二个大问题,即关于被告人发行杂志、宣传共产主义理论的辩护,主要采用了对比论证的方法;
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直(指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以连续反问引出问题,提示法庭注意,然后将陈独秀宣传的共产主义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作理论上的对比,从中找出二者的内在联系及共同之处,进而借顺水推舟之势指出,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理与实相应敌人破绽百出,并以重拳击之,章士钊对孙中山著述之熟稔体现得淋漓尽致。然而,同理并不同命,二者的遭遇却是如此之不同:
今孙先生主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共,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案情真相大白于众,足见检方的控告不过是欲加之罪,如此的冤案不由令辩护人厉声质问“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毫不留情地撕下了当局假三民主义的嘴脸,将陈独秀一案的冤情大白与众,真可谓一针见血,掷地有声。接着,下文再次引用孙中山先生的理论充当论据,进一步强化了陈独秀无罪之论点,使全部辩护凝固为一个坚实缜密的整体。在这篇辩护词中,为形成鲜明的对照,辩护人多次引述孙中山的原著,以有力地证明陈独秀言论的正确来源,使整个论辩建立在典型的三段论逻辑结构之上,以无法匹敌的优势令检方张口结舌,具有无可驳辩的严谨性,同时亦足见辩护人的博学强识,表现出一个著名律师深厚的知识底蕴和良好的思辨能力。(本文原题为《章士钊的法庭论辩修辞艺术》)
附1:辩词原文
“陈独秀案”的辩护
章士钊
(1933年4月)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在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不以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而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百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早群众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弃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夫法律之事,课现在不课将来。”审判长郑重问过陈独秀:“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可见,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将来之事。本庭遗像昭重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特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民主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此应申明者二。
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直(指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6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第一讲第一段)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下又云:“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面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起诉书指控陈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章士钊以对孙中山著述极为熟稔的功底予以驳斥)
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分之,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为彰明昭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即日平均,当曰分配,后有分配,其失必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冻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尤有足资记住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产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孙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立,理势则然也。
其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及第6条,所渭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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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1932年陈独秀的法庭辩护状:我为什么要推翻政府?
作为一个现代有影响的人物,陈独秀的一生是颇为复杂的。笔者谨将早年从家父雷彬章口里听到的一段龙门阵摆出来,供读近代史和爱好遗闻轶事者参考。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经第一特区法院略事询问,即将同案人犯引渡给上海市警察局。接着蒋介石命令将陈等解押南京(同案尚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芸、王子平、郭镜豪、梁有光、王鉴堂等),交军政部部长何应钦派军法司司长王振南审理。这时全国各地报纸纷纷发表消息,国内和国际的著名学者如蔡元培、杨杏佛、爱因斯坦、罗素、杜威等人都打电报给蒋介石,要求释放陈独秀。蒋介石在国内外的舆论压力下,被迫批示,由军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审理。于是,陈氏等由军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羁押(因军事法院审理不公开,不得请辩护人。地方法院则反是,故蒋氏为平民愤,而将陈氏改由地方法院审理)。
当时陈氏被控为“危害民国罪”,按规定应由江苏高等法院审理。但高等法院设在苏州,如果将陈氏押往苏州,恐怕会出问题,于是苏州高等法院派庭长胡善称到南京组织法庭审理陈氏等。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处也派检察官朱隽到南京为公诉人。
当公审陈氏的时候,法院内外人山人海,旁听席内拥挤不堪,法庭外也挤满了人:不仅南京万人空巷,还有从上海、苏州、杭州、镇江等地专程乘车、坐船赶来旁听的人。其中以学生最多。
审理开始,书记官宣布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罪”一案。审判长胡善称命令带陈氏到庭。
陈的辩护人章士钊律师入席就座。审判长讯问陈独秀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有无前科后,便请公诉人提出公诉。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认定陈氏犯“危害民国罪”,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提出公诉。
审判长问陈为什么要推翻国民政府。陈朗读他的辩护状回答:
第一,国民党政府“对日本侵占东三省,采取不抵抗主义,甚至驯羊般跪倒在日本人之前媚颜投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宁赠友邦,不与家奴’,竟成国民党政府之金科玉律。儿皇帝将重见于今日。”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二,“国民党吸尽人民脂膏以养兵,挟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屠杀异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议亲议贵之列。其对共产党人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灭真正共产党人,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周幽王有监谤之诬,汉武帝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民主共和也。千年之后之中国,竟重兴此制,不啻证明日本人斥中国非现代国家之非诬。路易十四曾发出狂言‘朕即国家’,而今执此信条者实大有人在。国民党以刺刀削去人民权利,以监狱堵塞人民喉舌。”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三,“连年混战,杀人盈野,饿殍载道,赤地千里。老弱转于沟壑,少壮铤而走险,死于水旱天灾者千万,死于暴政人祸者万千。工农劳苦大众不如牛马,爱国有志之士尽入囹圄。”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见中国人民辗转呼号于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陈氏这番话,博得大众的称赞,觉得他说出了大家想说而不敢说的话。旁听席上,有的点头,有的微笑,有的对身旁的人小声细语:“对,言之有理。”
接着,审判长又问:“你知不知道,你要推翻国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国罪吗?”
陈氏回答:“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国法学者之通论,决非‘共产邪说’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耶?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耶?若谓反对政府即为‘危害民国’,此种逻辑,难免为世人所耻笑。孙中山、黄兴曾反对满靖政府和袁世凯,而后者曾斥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故认为反对政府即为叛国,则孙、黄已两次叛国矣!荒谬绝伦之见也。”
陈氏的话还没有说完,旁听席上已发出了笑声。笑声越来越大,以致审判长胡善称不得不站起来制止。他对陈独秀说:“你只能就你的罪行进行辩护,不得有鼓动的言词。”
陈独秀回答说:“刚才我的话难道不是正对着你们的起诉书所强加给我的罪名进行辩护么?好,你不要我说话,我就不说了。“
胡善称说:“不是不要你说话,只是要你言词检点一点。”
陈氏继续说:“余固无罪,罪在拥护工农大众利益,开罪于国民党而已。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冤狱世代有之,但岂能服天下后世?予身许工农,死不足惜,惟于法理之外,强加予罪,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也。法院欲思对内外保持司法独立之精神,应即宣判予之无罪,并责令政府赔偿予在押期间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陈氏说完,章士钊从辩护人席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他说:“本律师曩在英伦,曾问道于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之原则也。英伦为君主立宪之国家,国王尚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党存在耶?本律师薄识寡闻,实不惑不解也。本法庭总理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
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若宣传共产有罪,本律师不得不曰龙头大有人在也。现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罪乎?今侦骑四出,罗网大张,必欲使有志之士瘐死狱中,何苦来哉?为保存读书种子,予意不惟不应治罪,且宜使深入学术研究,国家民族实利赖焉。总上理由,本律师要求法院宣判独秀无罪。”
陈独秀见章士钊的辩护词中有“现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来不暇,焉用治罪乎”的话,与自己的政治主张不合,且有摇尾乞怜、卖身投靠之嫌。故当章氏发言毕,他立即声明:“章律师的辩护词,只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词为准。”
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国民党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理由,禁止各报登载。
章士钊回到上海后,将检察官的起诉书、陈独秀的辩护状、自己代陈独秀辩护的辩护状汇集成册,定名为《陈案书状汇录》,交给与陈氏有密切关系的上海亚东图书馆印了一百多册,分送有关人士。笔者父亲雷彬章当时任上海法院检察官,也得到了一册。因此笔者能窥得陈、章二氏文章的全豹。
陈案辩论终结后,高等法院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5年。章律师促陈氏上诉最高法院。陈氏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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