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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湘君:利是各方正义的合作

时间:2017-10-31 07:13来源:船山网 作者:陈湘君 点击:
据《史记》记载,恵王三十五年,卑礼厚币以招贤者,而孟轲至梁。钱穆先生在《先秦诸子系年》中引用崔述《孟子事实录》的考证,孟子见梁惠王,应该是在梁惠王去世前一二年,后来孟子还见了梁襄王,认为梁襄王望之不似人君,就离开了魏国。大概孟子在魏国呆的

 据《史记》记载,“恵王三十五年,卑礼厚币以招贤者,而孟轲至梁。”钱穆先生在《先秦诸子系年》中引用崔述《孟子事实录》的考证,孟子见梁惠王,应该是在梁惠王去世前一二年,后来孟子还见了梁襄王,认为梁襄王“望之不似人君”,就离开了魏国。大概孟子在魏国呆的时间也不长。

 

孟子见梁惠王的情景被详细记录在《孟子》一书中。一开始,梁惠王其实对孟子抱有很大的期望,见面就问:“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意思是说,老先生,您不远千里而来到魏国,一定是有什么对魏国有利的吧?"

 

可是孟子很不客气,直言不讳:“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大王!何必说利呢?只要说仁义就行了。接下来,孟子继续阐述自己的观点:大王说“怎样使我的国家有利?”大夫说,“怎样使我的家族有利?”普通老百姓说,“怎样使我自己有利?”结果是上下互相争夺利益,国家就危险了啊!

 

在一个拥有一万辆兵车的国家里,杀害国君的人,一定是拥有一千辆兵车的大夫;在一个拥有一千辆兵车的国家里,杀害国君的人,一定是拥有一百辆兵车的大夫。这些大夫在一万辆兵车的国家中就拥有一千辆,在一千辆兵车的国家中就拥有一百辆,他们的拥有不算不多。如果以道义为后却以利益为先,不夺得国君的地位不会满足。从来没有讲“仁”的人却抛弃父母的,从来没有讲“义”的人却不顾君王的。所以,大王只说仁义就行了,为什么一定说利呢?

 

这是《孟子》开篇的一段文字,《孟子》的编纂者(可能包括孟子本人)把这一段文字放在篇首,可谓用心良苦。后世常常把这段文字和孟子其他与之相似的文字称为“义利之辨”。

 

《孟子》为什么一开篇就谈“义利之辨”?孟子的义利观对于今天的我们又有哪些启示呢?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义”和“利”的含义,再辨析一下义利之间的关系。

 

“义”的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宜”,有适宜、适当、适合、合理等意思,如《中庸》:“义者,宜也。”《释名•释言语》:“义,宜也。制裁事物使合宜也。”二是“正”,特别是对于公共事务,有公正、公平、合理的意思。如《荀子》:“义者,循理。”《汉书•公孙弘传》:“明是非,立可否,谓之义。”《孟子•离娄上》更是把“义”直接比喻成人间之正路。“义,人之正路也。”

 

“利”是一个会意字。从刀,从禾。表示以刀断禾、收获谷物的意思。本义:刀剑锋利,刀口快。引申义:收获谷物、得到好处,也就是获得利益。

那么,义利之间的关系,我们又应如何把握?

 

首先,“义”与“利”是不同质的,不能进行量的比较。例如,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很容易以满足多数人利益的名义来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并认为这是正义的,其实不然。多数人的利益与少数人的利益之间只是数量上有差异,本质并无区别,我们不能为了满足多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义利之辩不是公私之别。有人把私利当做“利”,而把公利看成“义”,也是不正确的。私利是利,公利同样也是利,只是数量上的区别,本质并没有什么不同。

 

如果仅仅从数量上来考量,公私也是相对的。一个家庭的利益对于一个县来说,家庭的利益是私利,全县的利益是公利;但是一个县的利益对于一个省来说,县的利益就成了私利,全省的利益又成了公利;而一个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省的利益是私利,国家的利益是公利;而一个国家对于全人类来说,国家的利益是私利,全人类的利益又成了公利。所以,公与私是相对的,不确定的,不能把所谓的公利看作“义”。孟子正是看到了义利之间是不能用数量来衡量的,所以,孟子在论述伯夷、伊尹、孔子等古代圣贤的异同时说了一句极其深刻的话:“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认为,伯夷、伊尹、孔子等古代圣贤去做一件不仁义的事情,去杀一个无辜的人,因此可以得到天下,他们都不会去做的。这才是古代圣贤的相同之处,这才是真正的仁义!

 

其次,“义”与“利”是不同序的,“义”是第一序的,“利”是第二序的。因为“义”与“利”之间不能仅仅凭借数量的多寡来衡量,不能放在同一个序列来考量,所以是不同序的。在做任何事情时,我们都要把“义”作为优先考量的对象。在义利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如何取舍就体现了一个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境界。孔子曾经说过,“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意思是说,君子对于天下的人和事,没有固定的厚薄亲疏,只是按照义去做。简言之,见得思义的是君子,见利忘义的是小人。

 

因此,“义利之辩”要比“公私之别”更为重要。做任何事情,要先看义利,再别公私,这样就能有效避免许多无辜的和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义利之辩”更是“王霸之辩”、“夷夏之辨”、“人禽之辩”的基础。这也是孟子所虑者深,所思者远,故而把“义利之辩”放在了七篇之首,圣人救世之心,又有几人能够体察呢?

 

再次,“义”和“利”并非绝然对立,义利之间是可以统一的。《易》曰:利者,义之和也。”意思是说,利物足以合义,利是各方正义的合作。《周易本义》:“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于时为秋,于人则为义,而得其分之和。”意思是说,真正的利益,生长万物顺遂本性,万物各得适宜,不互相妨碍伤害,在时令上表现为秋季,在人事上则体现了道义,万物得到分内的和谐。由此可见,真正的利益,是符合“义”的内在要求的。《大学》也说,“国家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这正可以说明,义和利是可以统一的。儒家从来不反对人们合乎道义的正当的利益,也不提倡将义利完全对立起来。简言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美,求之以礼;君子见利,思之以义。如此而已。

(责任编辑: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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