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衡阳市东洲仿古建筑破坏了船山书院文物 作者简介:萧培,1942年生,衡南县洪山镇人。1976年从大连市调回衡阳 ,2003年从九三学社衡阳市委退休。回到衡阳,即开始研究衡阳地方历史,坚持40多年,尤其对船山学下了不少功夫。协助《船山全书》的出版,并写有多篇论文,著有船山学著作《王船山传》(与周诗永合著) 、《船山学学者何贻焜》。
2018年6月18日,这天是端午节,我到河边看龙舟,顺便到东洲岛看新修复的船山书院。令我相当吃惊,船山书院文物没有了,面对的是崭然一新的仿古建筑。这里没有一丝我印象中船山书院文物的迹象,这根本不是对船山书院文物的修旧如旧,而是彻底推毁、破坏了船山书院文物。不禁觉得惋惜,伤心地哭了起来。一个七十七岁的老人的哭泣吸引了市民的围观,好心人问我原因。我哽咽地告诉大家:“船山书院的文物没有了,被彻底地推毁、破坏了。”于是我将船山书院的原貌说给大家听,谁知引起了群情激怒 。内中有不少人说“这是萧老。”一个很是稳重的老年人说:“萧老,你是我们心中的衡阳历史权威,说的没有错。”群众议论纷纷:“应该把这一情况写出来,反映上去,并且让大家知道。”也有一位中年人,看起像干部,给大家泼了一盆冷水:“写了也没有用,现在官商勾结,写了也没有用。” 老年人说:“萧老,我却不信这个邪,你写吧,我支持你。”又纷纷传来群众的支持声,非要把这一现象公诸于世。回家后,我重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保护文物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当然也是我的义务,我应该代表衡阳人民的心声,把这一情况反映上去。于是,写下了这篇《衡阳市东洲仿古建筑破坏了船山书院文物》,寄发到相关部门,看到底有没有用。
1982年9月衡阳市文化局竖立衡阳市人民政府的保护标志。 船山书院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东洲岛,为清末最著名的书院。光绪四年(1878年)在兵部尚书彭玉麟支持下,张宪和创于回雁峰下的王衙坪王氏宗祠,四年后(光绪八年),光绪十一年改建东洲岛,并由彭玉麟亲聘,国学大师王闿运任山长。从此,东洲岛山书院名之日显,“海内传经问学者踵相接”,“岳麓、城南,渌江书院学子纷纷南下”,一时有“学在船山”之称。清末民初著名书画家衡阳人曾熙主讲于此。船山书院培养了大量有真才实学的人。湖南省艺术名家、教育界前辈、政界俊杰皆出此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1982年9月衡阳市文化局竖立的说明碑。 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也是文物部门的执 法依据。 1.“系砖木结构”,现在完全看不到了。 2.“保护范围:自旧址外墙基起至东50米,南20米,西及北各30 米处。”
船山书院全貌
1914年船山书院大门,朝西 。门额“船山书院”,彭玉麟书,门旁挂“湖南孔教分会”牌子,正厅门额“东洲讲堂”。东洲讲堂是船山书院前身。
2018年东洲仿古建筑船山书院大门,朝南,形式也不一样,是臆造的,没有修旧如旧。
2018年东洲仿古建筑船山书院大门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21世纪初船山书院大门,在原址大门地方,朝西。右边一栋教室是受省政府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
船山书院教学楼原貌全景, 船山书院教学楼原貌近景,
2018东洲仿古建筑教学楼全景。
2018东洲仿古建筑教学楼近景
没有修旧如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船山书院建筑是中西合璧式的。
船山书院章程由衡阳知县张宪和奉学院令仿照广东学海堂制定,“不重科举之学,授经经史诗赋”。船山书院建筑亦是参考广东学海堂的建筑设计,具有一定的西洋风格,即中西合璧式。
2018东洲仿古建筑教学楼 东洲仿古建筑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船山书院的砖木结构
2018东洲仿古建筑教学楼与原建筑差别很大。 1982年9月衡阳市文化局竖立的说明碑。指出船山书院建筑“系砖木结构”,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保护的,也是文物部门的执法依据。
船山书院碑拓片。
1915年船山书院山长王闿运撰文,1920年著名书法家李瑞清篆额、曾熙书写,何维朴跋语,此碑可谓四绝碑。在书院史、书法史、衡阳历史上都有重要意义的。碑石存衡阳市博物馆。民国拓本存湖南省图书馆。应该恢复而没有恢复。碑石自20世纪70年代末移往衡阳市博物馆,我们希望衡阳市博物馆迁回东洲,或者照原物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此文应向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反映。
请有关部门能: 1.督促衡阳市文物局向衡阳市人民公开船山书院保护信息。 2.严肃处理“东洲仿古建筑破坏船山书院文物”这一事件。 3.追究相关人破坏船山书院文物的责任。 萧 培 (九三学社机关退休人员,手机15074719455) 2018.6.25
此文根据回应情况陆续(每周一次)寄发: 1.衡阳市文化局(6月25日) 衡阳市文物局(6月25日) 2.衡阳市委书记郑建新(7月2日) 衡阳市市长邓群策(7月2日) 衡阳市九三学社市委(7月2日) 3.湖南省文物局(7月9日) 国家文物局(7月9日) 4.衡阳日报(7月16日) 潇湘晨报(7月16日) 5.衡阳市“衡阳历史”等qq群(7月23日) 湖南省“船山学刊”等wx群(7月23日) (责任编辑:相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