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3年10月3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西安市从2007年以来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通过机制创新有效破解了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资金、管理等难题,在6年时间里完成了全市31个棚户区的改造回迁,25万棚户区群众告别了低屋窄巷,搬进了宽敞的高层楼房。
从此报道来看,西安市在棚户区改造方面做得不错,值得肯定和借鉴。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力推棚户区改造工程,其重要原因是,“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可以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提高城镇化质量,让更多困难群众住进新居,为企业发展提供机遇,为扩大就业增添岗位,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家喻户晓,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农业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013年6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明令在过去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的基础上,2013年至2017年将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2013年7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更是进一步明确指出,1000万户改造目标具体分解为: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
显然,作为政府层面,是“吃了秤砣铁了心”地要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步伐了。
直言不讳地讲,大凡棚户区改造工程,基本都面临资金困难等方面的问题。
诚然,《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令,“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而且,国家发改委近日也下发通知,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和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还鼓励企业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另外,当下中央和地方都在力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而棚户区改造正是此类“服务”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完全可以借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这个东风。
众所周知,从2004年辽宁省率先在中国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至今,全国各地基本都是沿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建设思路,以解决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资金难题。
然而,归根结底,作为安居梦重要内容的棚户区改造,其或多或少地都与政府财力的支持密不可分。
不可否认,“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之方式,较之以往由政府独家大包大揽的方式,是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的。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另外一方面,那就是,尽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之方式客观上可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步伐,但有关政府也可能会因此背负上更大的债务——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受苦的其实还是民众。
是的,截至2013年,中国仅有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深圳市和上海市等地可以自行发债。
事实上,正因为如此,中国相当数量的政府债务多表现为地方各级政府成立的融资平台负债。这些融资平台或向金融部门借款,或向社会发行企业债或项目债,近年来平台公司通过信托等方式融资也屡见不鲜。由于地方政府有些举债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十分随意、缺乏约束,所以,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非常沉重。
诚然,在2013年9月11日的世界经济论坛新领军者年会暨第七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指出,“对大家都很关心的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我们正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序规范和化解。可以有把握地说,总体是安全可控的。”
而且,2013年9月28日,人民网发布消息称,据媒体相关报道,国家审计署摸底全国政府性债务收官在即,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2011年的审计结果增长较多,几乎翻番。对此,记者致电审计署,相关人员表示此消息不实。
同日,《经济参考报》还通过其官网,就其在9月27日刊登的《国家审计署摸底发现 地方债务较两年前几乎翻番》一文所造成的影响及困扰向读者致歉。
实事求是地讲,虽然“审计署相关人员对人民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还正在进行中,并未得出最后数据”,但是,综合各方的权威信息,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已经是危机重重。
在此背景下,如果有关地方政府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号令为借口,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棚户区改造之相关指令为尚方宝剑,而盲目地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那么,客观上就是“乱点鸳鸯谱”。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棚户区改造不可“乱点鸳鸯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否则,不但会造成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滋生腐败的“豆腐渣工程”,而且会动摇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和领导地位;同时,还会让一些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方背上更为沉重的债务负担。
(原载于2013年10月8日《中国企业报》第六版论衡, 限于篇幅等原因,刊发时有删减。此为完整版)
(责任编辑:刘志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