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面对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决定,有关司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之相关规定,将不能对叶际宣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说,事实上影响了司法。 诚然,立法的本意是保护人大代表能正常地行使其职责,且尽可能地确保其不会受到非法伤害。 但是,依据有关新闻报道,身为宣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叶际宣,在承建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硫酸项目过程中,与同为浙商的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经济合同纠纷。2012年2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以叶际宣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刑事立案。 很明显,如果司法部门不能予以刑事立案,那么有关问题就难以调查清楚。何况,如果叶际宣代表确实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脱不了干系,那依照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决定,谁也无法将其送上法庭。 当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是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是在“保护”其麾下的叶际宣代表。 家喻户晓,吕清海曾经以全票当选河南省漯河市市长,而从其上任到被纪委“双规”,仅仅只有49天。时下非常热门的所谓“打黑英雄”王立军,当年也是以全票上位为重庆市副市长的,但事实上其早就跟“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融为一体了。 如今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以“赞成票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为由,而决定不许可对叶际宣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会跟当初的漯河市人大或重庆市人大一样地“养虎为患”呢? 当然,叶际宣代表也许跟违法犯罪毫不沾边,其是无辜的,甚至不排除是某些人跟其在“斗法”之可能性。但是,司法部门不对叶际宣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显然不利于查案。 不过,既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觉得叶际宣代表不该被“刑事拘留”,那么想必应该有其理由。所以,笔者罗竖一认为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理当对有关司法部门和中国社会给出一个翔实的解释,即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刑拘人大代表应当有个“公告”。这个“公告”可以包括: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之前了解有关案情了吗?如果了解了,那具体情况究竟是什么呢?赞成对叶际宣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者,其理由是什么?叶际宣代表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跟其行使人大代表职责有无联系?等等。 否则,不但无法打消各方面的疑问,而且会降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公信力。何况,如果叶际宣代表真是违法犯罪了,那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对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决定,本质上就是助纣为虐,而让中国的法治蒙羞。(文/罗竖一) (责任编辑:百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