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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精神病司法鉴定”让少女毁容案更寒人心

时间:2012-02-28 19:15来源:船山网原创 作者:文侠罗竖一 点击:

 

    17岁,正是一个花季年龄。然而,2011年9月17日的毁容惨案,却让周岩这个花季少女的人生,及其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发生了巨大的灾难性转折。

 

    据记者了解,周家不止经济上得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精神上也一度濒临崩溃。“大宝(周岩的小名)出院回来后看到镜中的自己,非常伤心,数次试图咬舌自尽。大宝说,‘妈妈,我完蛋了,我没有以后了。’我哭着告诉她,如果她想不开自杀的话,我也不活了,立刻从楼上跳下去。”周岩的母亲李聪痛哭流涕地说,自周岩试图自杀后,她更是一步不敢离开,生怕孩子会想不开,再自寻短见。

 

    那么,作为同是人之父母的犯罪嫌疑人陶汝坤的父母,如今在做些什么呢?

 

    据2012年2月27日《京华时报》报道,“2月25日晚,合肥少女被毁容事件中陶汝坤的父亲发帖称,儿子与受害者系早恋,因对方另有男友,儿子不能正确对待,实施了伤害。”

 

    诚然,站在父亲的立场,如此为儿子辩护无可非议。但就社会公正而言,当下最为重要的是积极地救治周岩。其实,陶汝坤的父母积极地参与救治周岩,既是对受害者周岩及其家庭,乃至社会的负责任,又是给日后对陶汝坤进行宽大处理做合情、合理、合法的铺垫。

 

    但是,依据2012年2月28日《安徽商报》报道,2月27日上午9点58分,在合肥本地一论坛专区里,署名为“-CICI”的网友发帖称,“根据内部消息,陶汝坤的父母正在安排为其做精神鉴定”,并称此事确凿,“信不信由你”。发帖人同时评论称,“(陶汝坤)一旦成功被鉴定成精神病的话,将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

 

    假如此贴文所反应的内容属实,而犯罪嫌疑人陶汝坤真被鉴定为精神病人,那么其很有可能不用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而据2012年2月28日《广州日报》报道,周岩的小姨李女士说,实际上周岩也曾对她母亲说过,学校有个男生追她,周岩的母亲听了后表示希望女儿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但后来在洗澡的时候,周岩的母亲发现周岩身上有淤青,周岩才透露是陶汝坤打的。后来周岩害怕了,吓得在家里不敢去上学。李女士说,在休学期间,陶汝坤曾经多次来家里骚扰,在门口纵火,踢报箱。他们实在没有办法,就去找陶汝坤的父母要求管好他们的孩子,但他们却说:“我儿子是管不好的,你们要报警就报吧,我早就不想要他了。”从那时起,周岩一家天天过着恐惧的生活,他们不敢去报警,因陶汝坤曾恐吓周岩说:“我曾经抢劫过,不照样放出来了吗?”“言下之意就是威胁我们报警没有用。”李女士强调,“家长不制止,就是不作为,就非常可怕。”在经过被骚扰多次,周家已没有办法了。周岩的母亲接到过陶汝坤的恐吓电话,还曾跪着祈求陶汝坤不要再来骚扰周岩,但都无济于事。

 

    若真如此,陶汝坤真是“病得不轻”。然而,声称“我早就不想要他了”的陶汝坤之父,现在怎么又好意思说陶汝坤和周岩是恋爱关系呢?另外,以前为何不给其“宝贝儿子”做精神病鉴定呢?这里面是否有“高人”指点呢?抑或身为“合肥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的陶文先生,本就是一个深谙“司法运作”的大侠?

 

    然暂时比较令世人欣慰的是,依据有关新闻报道,“-CICI”所爆“内部消息”究竟是否属实,2月27日自上午至傍晚,记者一直试图通过手机联系上陶汝坤母亲许某,但电话一直无人应答。2月27日下午,记者又向具体经办该案的辖区警方进行求证,同样未获正面答复。因此,网络关于“陶汝坤将接受精神鉴定”的说法,目前暂未获得证实。

 

    不过,即使到时真的冒出来个“精神病人”的护身符,也未必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譬如,据2011年10月30日法制网消息,10月30日上午9点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留学生弑母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佳晶有期徒刑3年6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法院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简言之,尽管司法鉴定给了汪某一个“精神疾病”的标签,但是,法院最终还是秉公执法,而没有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成为汪某的福音。

 

    当然,在某些潜规则的作用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陶汝坤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那么有关方面也许最终会为其量身定做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若真如此,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就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陶汝坤的护身符了。

 

    但假如最终的确这样,那么就是再次印证了笔者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没有道德支撑和约束的法律,一般而言只能是某些公权力掌握者手中的玩具和魔棒。

 

    不过,有关对犯罪嫌疑人陶汝坤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消息,目前尚未最终确认,而即使真的进行司法鉴定,也未必会成为陶汝坤的福音。所以笔者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或让少女毁容案更寒人心。因为依据有关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陶汝坤父母至今仅限于口头(微博)或委托律师的代为道歉,尚未积极地进一步参与到救治受害人周岩的实际行动中来,而这已经够让人寒心的了。(罗竖一)

(责任编辑: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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