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原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想些什么?又在做些什么?在七月五日举行的《肖扬法治文集》出版座谈会上,肖扬身边工作人员向与会媒体介绍了相关情况。据其介绍,肖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仍有现实意义。
肖扬是中共第十五、十六届中央委员,一九六二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曾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部长,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八年任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在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十年期间,肖扬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其多项举措颇受业内人士认可。
《肖扬法治文集》围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两方面,收集了肖扬任广东省检察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长和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期间发表的七十二篇文章,时间跨度达二十六年之久。
值得关注的是,为该书出版,肖扬特意撰写了六篇章首语和若干篇补记。其中,章首语概括每一章主要内容,对相关文章的时代背景、法治环境进行注释;补记回顾重要文章的写作背景,突出核心观点,并阐明对相关问题的最新思考。
财新记者了解到,该书曾三易其名,并受到了现任最高法院领导的赞成。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肖扬法治文集》原定名《远思知行法治录》,后更名《远思知行法治路》;在送最高法院领导时,最高法院领导建议更名为《肖扬法治文集》,好处在于“更加贴切,也能让读者一看到书名就知道内容。”
当被问及肖扬对当下中国法治有何看法时,这位工作人员说,在卸任最高法院院长后,肖扬明确交待“身边人”:“从现在开始,不过问、不批示、不干预法院的人事、案件、工作安排。我干干净净、轻轻松松地离开最高法院,只有这样才是对现在当政的领导最大的支持。”
这位工作人员披露,在二零零九年的《反贪报告》和今年《肖扬法治文集》之后,肖扬的讲演录也在积极准备之中。该讲演录将尊重肖扬“基本保持原貌”的意见,主要收集肖扬在国内外高校、国际会议上的演讲:“其中他在中央党校的演讲针砭时弊,但从来没有公开过”。
二零零零年,美国总统大选纷争最终通过司法解决,曾引起世界关注。其实,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治问题法律化”已是常态。而对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中国来说,这种路径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肖扬认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应成为解决政治问题的不二选择;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引起了肖扬的关注。肖扬认为,践踏法治是对党、国家和人民事业最大的犯罪,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将会遭受重大损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肖扬对宪法的推崇程度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公认。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退下来的肖扬推崇宪法的热情不减,他的主导思想是:宪法一定要实施,要让宪法活起来。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肖扬认同胡锦涛“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的观点。他还披露,肖扬在位时曾主张修宪,而目的是“要赋予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
肖扬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职业化之路上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退下来的肖扬仍主张,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大监督的政治方向:在这个框架下,“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都应得到重视和鼓励,都应通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行探索和尝试”。
近年社会热议的一些刑事冤错案件,引起了肖扬对公检法三家关系的再思考。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肖扬强调,法院要坚持审判独立,同时还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
他认为,近年曝光的一些刑事冤错案件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只强调配合,没有强调分工负责”;所以他主张要落实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机关互相配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自下而上”的路径问题曾提出过不同看法。对此肖扬毫不回避。
这些问题集中在,当时各村、各县、各市、各省,都有依法治国的方案;这种方案五花八门不统一,而且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等问题。
肖扬在书中说:“在几十年的政法生涯中,最高兴的莫过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入宪;当然回过头来看,这条路也带来了一些实际的问题。”
他反思到:当依法治国已经被确定为基本方略之后,在其已经成为宪法原则的今天,应当遵循怎样的推行路径?是否继续依法“自下而上”地摸索。抑或站在国家的全局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依法“自上而下”地推行?这是所有法律人和全国民众当下所关心和思考的问题。
近些年来,各级法院判决强调要“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但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常常存在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不惜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法。
对此,肖扬说,追求社会效果不能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也不能无原则地提倡“花钱买平安”,更不能够“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
肖扬主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依法赔偿或纠正。追求社会效果要有底线,就是不能牺牲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没有原则性,社会就没有是非标准;如果没有是非标准,社会就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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