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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就那么难吗?(原创)

时间:2010-08-18 16:36来源: 作者:流云 点击:
我们要建立健康的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就应该保护好举报人,保护好了举报人,就是保护好他们的正义之举,就是保护社会的正义,就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打击违法犯罪以及反腐败的成本,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绝对不能含糊!当然,怎么样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我们国家完全可以借鉴香港地区以及外国比较成熟的制度和做法,并不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其实,保护举报人不是什么难解的方程,这道方程很容易求解,在想是前提,在做才是关键,做好了保护举报人这篇文章,违法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就难以遁形,天网恢恢,才会疏而不漏。

619日《检察日报》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材料显示,在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看到这样的一个统计数字,我感到不寒而栗。你想啊,举报违法违纪现象,配合纪检司法部门开展工作,这原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是应该得到法律保障的一项权利,可是,在我国,不少正义的举报者竟然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了,他们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没保障了,邪恶都要压住正义了,这样,谁还愿意冒着危险去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现象和一切腐败现象?为什么我们国家现在的腐败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反腐败走入越反越腐的怪圈,其实原因很简单,强大的民意在保持沉默,甚至可以说在沉睡。单靠检举,政法部门的孤军奋战,要取的反腐败战争的完全胜利,确实很难。而要让最广大知情的群众参加到反腐败斗争中来,建立最广大的反腐败战线,首要的是,保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人身安全,让群众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检举揭发腐败分子的时候无任何顾虑,这样,群众就会积极地参与,热情地配合,坚决地斗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打击违法犯罪斗争,反腐败斗争真的让民意参与其中,那么,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就会现出原形受到相应地惩处,那么,法纪的威力就会彰显,社会就会走向和谐有序。所以,保护好举报人至关重要。

  应该看到,举报人是国家政法、纪检机关的最好帮手,举报人理应得到后者的保护和关照,这也是政府的责任,是社会的道义所在。可是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我国的相关法律严重滞后,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缺乏威慑力;其二,办案机关较少设身处地为举报人着想,从理念上没能把保护举报人与打击犯罪置于平等地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又不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如在我国经常出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泄密事件,这样将举报人暴露在举报对象的面前。其三,举报人面对的对象在出事之前都是很强势的,也是很嚣张的,能够调用反举报的资源,不择手段对举报人进行加害。其实,在举报阶段,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往往是弱势群体。

在我国,举报人很难善终,尽管他们的行为是善举。当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层层转发,往往又会回到被举报人手里,这样,查处程序尚未启动,强势的被举报人就闻风而动了,举报人的信息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结果呢,我们的举报人提前遭遇打击、迫害,这样的现象好像很是普遍。在现实生活中,邪恶压倒正义的事好像并不少见。正是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使得广大群众对身边违法犯罪现象,对身边严重的腐败现象不闻不问,冷漠至极。这样,我们的纪检政法部门只能是孤军奋战,只能是疲于奔命,只能是点上打击,很难在面上突破,很难形成对犯罪分子腐败分子的有力震慑,相反,巨大的漏洞,给了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太多的侥幸机会,所以腐败难反,不正常的现象难以遏止。

要保护好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我认为,首要的前提是进行立法,很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但这些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法治发达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8条规定:证人可不对个人情况作出回答,确定其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检察院保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虽然规定司法机关对要求保密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但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举报人作为证人必须在提供证言时陈述真实身份信息,所谓保密承诺也就无从谈起。我国的《刑法》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其立案门槛过高、刑罚太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如果没达到举报人被报复得自杀的“标准”,司法机关就无法启动刑事追究机制;且即使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自杀,该罪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可见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机关是保护不了举报人的。至于“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诸如被举报人利用单位的行政职权,对举报人在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工作岗位变动上设障,目前我国更是缺乏有效的针对措施。其实,对此并非真的无能为力,比如美国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遭打击报复的个人可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并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

我注意到,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至于美国水门事件中的线人“深喉”,直到2005年当事人自己说出真相前,一直就是谜。其中的制度安排,值得司法机关借鉴。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执政执法的民意,如果举报人经常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和迫害,这样的社会是可怕的,是对犯罪分子对腐败分子的纵容,说白了,这样的恐怖比恐怖本身更可怕,更让人不可思议!我们要建立健康的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就应该保护好举报人,保护好了举报人,就是保护好他们的正义之举,就是保护社会的正义,就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打击违法犯罪以及反腐败的成本,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国家绝对不能含糊!当然,怎么样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我们国家完全可以借鉴香港地区以及外国比较成熟的制度和做法,并不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其实,保护举报人不是什么难解的方程,这道方程很容易求解,在想是前提,在做才是关键,做好了保护举报人这篇文章,违法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就难以遁形,天网恢恢,才会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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